(2010)汴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5-3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赵润祥、王文法等与赵润祥、王文法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润祥,王文法,徐德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润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文法。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德州。再审申请人赵润祥、王文法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徐德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二○○八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2008)杞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依据的专用票据及伤残评定有瑕疵,要求再审。再审被申请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的票据全部在庭审中质证,二申请人没提质疑,伤残鉴定是双方共同协商后选择开封金杞法医鉴定所进行的司法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二再审申请人因开玩笑追打将再审被申请人碰倒致伤“右股骨粉碎性骨折”有医生诊断和法医鉴定相印证,原判决你二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赵润祥、王文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庆 彬审判员 郭 天 庆审判员 尹 福 中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芳(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