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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0-05-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云生与金海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云生,金海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745号原告:林云生,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毛头村30号。被告:金海德,市横峰街道西洋村外角1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云生与被告金海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云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云生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海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