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平鳌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0-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林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鳌民初字第202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林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林某某的户口已于2009年11月26日迁至杭州市江干区并长期在杭州市工作,平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判。经查明,本院认为:被告林某的户口确已于2009年11月26日迁至杭州市江干区并长期在杭州市工作,故本案应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林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林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钦法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海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