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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江民二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5-3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井信用社与南宁市通明进口汽车修理厂、杨灿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井信用社,南宁市通明进口汽车修理厂,杨灿明,颜少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江民二初字第208号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井信用社,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办旁。负责人梁宅璇,主任。委托代理人钟强,该信用社信贷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邓建武,该信用社职员。被告南宁市通明进口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广西合山市人民中路国税局对面。法定代表人杨灿明。被告杨灿明。被告颜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井信用社与被告南宁市通明进口汽车修理厂、被告杨灿明、被告颜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井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36元减半收取5868元,由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井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燕纪飞人民陪审员  周荣贵人民陪审员  邹忠坤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鲍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