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0-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艾××礼仪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严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艾××礼仪有限公司,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7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艾××礼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某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某。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艾××礼仪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严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深圳艾××礼仪有限公司与严某某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严某某2007年3月2日入职深圳艾××礼仪有限公司,双方于2008年8月23日签订了一份2008年9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原审根据深圳艾××礼仪有限公司提交的工资单以及严某某提交的未发工资明细上所记载的数额,计算出深圳艾××礼仪有限公司应向严某某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105.27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关于拖欠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严某某提交���经深圳艾××礼仪有限公司确认的未发工资明细上所记载的数额,可以确认深圳艾××礼仪有限公司尚欠严某某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的工资41052.86元未予支付,故深圳艾××礼仪有限公司依法应支付严某某拖欠工资41052.86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0263元。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严某某至今尚系深圳艾××礼仪有限公司的监事,而且根据深圳艾××礼仪有限公司提交的借款单、订单合同、收据领条、股东合作协议书,表明深圳艾××礼仪有限公司与严某某之间尚未因劳动争议及股东协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所涉及的项目进行必要的核算,原审认为在此情况下不宜认定深圳艾××礼仪有限公司系非法与严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对严某某要求深圳艾××礼仪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的问��。原审根据严某某提交的律师费交费发票,按胜诉比例计算深圳艾××礼仪有限公司应向严某某支付律师费1380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深圳艾××礼仪有限公司和严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艾××礼仪有限公司和上诉人严某某各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汪 洪代理审判员 黄 小 贺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俊松(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