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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0-05-3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渠庆胜与孔祥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庆胜,孔祥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曲商初字第206号原告渠庆胜,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孔祥友,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渠庆胜被告孔祥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继军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渠庆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祥友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至2005年间,被告孔祥友承包了曲阜市馥森苑小区的部分工程,将沿街1号楼的木工清工活包给我。工程完工后,我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仅付给了一部分,下欠19325元至今未付。特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人工工资1932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孔祥友未到庭,亦未书面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2010年1月29日由被告孔祥友出具的证明条一份,证明被告包给原告工程款为41825元,已付22500元,下欠19325元未付。被告未质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5年间,被告孔祥友承包了曲阜市馥森苑小区的部分工程,并将该小区沿街1号楼的木工清工活包给原告渠庆胜,工程款总计41825元,被告付给原告22500元后,向原告出具下欠工程款证明一份,余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再付款。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诉其支付下欠工程款,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关于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未对利息约定,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孔祥友向原告渠庆胜支付所欠工程款1932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继军审判员  魏启军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 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