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华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3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蔡丙寅、蔡德善与被告肖海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丙寅,蔡德善,肖海燕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华民初字第361号原告蔡丙寅,又名蔡东寅,男,汉族,农。原告蔡德善,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蔡丙寅之父。被告肖海燕,女,汉族,农民,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丙寅、蔡德善与被告肖海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丙寅、蔡德善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丙寅、蔡德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蔡丙寅、蔡德善承担。审判员  王瀚武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