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0-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怀××与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545号原告:怀××。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怀××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怀××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的存款人民币5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蒋×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