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矾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05-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陈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矾保字第2-1号申请人:魏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申请人:陈某某。2010年5月31日,申请人魏某某因王益居向申请人借款11万元,被申请人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为避免转移财产致使债权难以实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持有的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帐户10×××54(卡号62×××399000201247)中的存款10万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魏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持有的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帐户101005591960154(卡号62×××47)中的存款10万元(本次冻结的期限为六个月,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曾云县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高海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