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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0-05-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发军与张永军、周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发军,张永军,周程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553号原告叶发军,北界镇北界村新街102号。被告张永军,应村乡天师石玄村。被告周程方,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发军诉被告张永军、周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3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发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发军负担。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彩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