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0-05-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发军与张永军、周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发军,张永军,周程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553号原告叶发军,北界镇北界村新街102号。被告张永军,应村乡天师石玄村。被告周程方,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发军诉被告张永军、周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3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发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发军负担。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彩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