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5-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XX辉与顾利波、屠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辉,顾利波,屠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16号原告:XX辉,3022197007205535),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淮滨县邓湾乡徐门村十组。被告:顾利波,成年,姜山镇曙光新村。被告:屠其林,××0227197610244××6),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井亭村王家井亭2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XX辉与被告顾利波、屠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辉于2010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XX辉负担。审 判 员 凌碧波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宇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