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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5-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XX辉与顾利波、屠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辉,顾利波,屠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16号原告:XX辉,3022197007205535),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淮滨县邓湾乡徐门村十组。被告:顾利波,成年,姜山镇曙光新村。被告:屠其林,××0227197610244××6),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井亭村王家井亭2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XX辉与被告顾利波、屠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辉于2010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XX辉负担。审 判 员 凌碧波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宇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