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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0-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某某与被上诉人中××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某,中××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7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死者何某某妻子),女。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女。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某请求确认何某某与被上诉人中××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上诉人郑某某上诉称:1、何某某上班的办工地点是在被上诉人的下属分支机构福田营业服务部;2、何某某每天是要准时报道上班和下班的;3、何某某的工作范围是在他们的指示之下开展的;4、何某某是他们的资深业务经理(具有资深业务经理证书)。因此,可以认定被上诉人与何某某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一审中提交了完税证明、资深业务经理证书等证据。被上诉人中××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辨称何某某与公司的关系只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何某某与公司签订《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中已经明确。一审中,被上诉人中××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了《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上诉人郑某某对该合同没有提出异议,二审期间提出何某某与公司另签有合同,何某某已经转为正式员工,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被上诉人中××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否认存在另一份合同。根据《保险个人代理合同》格式显示,该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的甲方为被上诉人中××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乙方为何某某。合同内容中有”乙方声明:本人声明,已仔细通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完全明白每一条款的法律涵义,本人在本合同上的签章表明本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完全认可;且已知晓本合同系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不会因为本合同而产生任何劳动关系。”何某某在该合同上予以签字确认。且合同内容显示何某某获得的报酬均基于其实际销售有效保单金额的比例提取,其报酬结构形式仅与业务量和业务收益量有关,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资结构构成形式是完全不相同的。该合同的签订,没有明显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关于完税证明。何某某的完税证明显示其报酬为”劳务报酬”,其表现的形式特征与基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工资报酬”所表现的形式特征是完全不一致的。其表现形式不能明显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关于资深业务经理证书。该资深业务经理证书被上诉人中××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颁发给何某某的证书,被上诉人中××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称是基于代理关系而颁发的。根据《保险个人代理合同》的内容和综合该证书的内容,该证书应当仅是一种职业从业级别资格证书,不应视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基于上述陈述的事实,在上诉人郑某某不能充分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何某某与被上诉人中××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郑某某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许  炎  兴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亚玲(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