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菏牡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0-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洪保玉与张付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保玉,张付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牡商初字第139号原告:洪保玉(曾用名洪宝玉)。被告:张付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保玉与被告张付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长期外出打工,无法直接送达,原告也未交纳公告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洪保玉负担。审判员 刘彦河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建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