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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潍商终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0-05-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戴耀兴与刘龙然、刘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龙然,戴耀兴,刘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潍商终字第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龙然。委托代理人刘志新,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耀兴。委托代理人田华,昌乐蓝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刘金荣。委托代理人刘志新,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龙然因与被上诉人戴耀兴、原审被告刘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09)乐唐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龙然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龙然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由上诉人刘龙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海涛代理审判员  郭明明代理审判员  尹臣正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