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潍商终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0-05-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戴耀兴与刘龙然、刘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龙然,戴耀兴,刘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潍商终字第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龙然。委托代理人刘志新,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耀兴。委托代理人田华,昌乐蓝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刘金荣。委托代理人刘志新,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龙然因与被上诉人戴耀兴、原审被告刘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09)乐唐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龙然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龙然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由上诉人刘龙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海涛代理审判员 郭明明代理审判员 尹臣正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