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群××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尹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群××有限公司,尹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上诉人深圳群××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尹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被上诉人尹某就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上诉人深圳群××有限公司对相关裁决事项并未提起诉讼,故上诉人深圳群××有限公司的行为应视为其对劳动仲裁裁决的认可。上诉人深圳群××有限公司称其对仲裁裁决中关于2009年2月份扣减工资人民币1375.19元部分的裁决没有起诉,并不代表其认可仲裁裁决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虽然有当事人依法享有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规定,但当事人亦应对其自由处分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上诉人深圳群××有限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令上诉人深圳群××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尹某2009年2月份被扣减的工资人民币1375.19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尹某主张2009年2月份周六加班21小时合理,应予以采信,原审判令上诉人深圳群××有限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尹某加班工资人民币1477.24元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上诉人深圳群××有限公司称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尹某2009年2月份周六加班21小时错误的上诉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群××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惠贞(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