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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0-05-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纪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纪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何某某与纪某某离婚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纪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子女抚养费500元、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中,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西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朝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