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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民破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5-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万事吉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泰普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庆顺贸易有限公司等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万事吉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泰普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庆顺贸易有限公司,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张民破字第3-3号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万事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全球通大厦3128室。法定代表人施洪发,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家港泰普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侯品全,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庆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南港管理中心8408室。法定代表人曹惠娟,董事长。被申请人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侯雪伟,董事长。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万事吉贸易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张家港泰普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张家港泰普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庆顺贸易有限公司、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查明:张家港泰普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形式上是由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称江苏飞腾打字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港高力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台湾鸿泰工业有限公司合资注册850万美元(中外双方各承诺出资425万美元)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但实际为虚假合资,除江苏飞腾打字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新办公司向合资外方支付设备款1994650元(折合240320美元)作为投资到账外,其余投资均未到位。公司经营由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外方未参与经营和分红。由于投资人出资不到位、高负债经营、管理混乱,经初步审计,张家港泰普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截止2009年2月28日该公司账面资不抵债47221363.74元,以致不能归还申请人2006年6月已到期的债务和其他债务呈连续状态。张家港保税区庆顺贸易有限公司是张家港泰普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借两位自然人名义成立的贸易公司,成立后的经营由张家港泰普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控制、人员由张家港泰普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调配,负责承接张家港泰普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铝塑板加工订单和销售,张家港泰普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供销人员劳动关系挂在张家港保税区庆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该公司与张家港泰普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属于“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公司人格混同。经初步审计,截止2009年2月28日该公司账面资产1290185.78元。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张家港市飞腾打字机厂(简称打字机厂)、江苏飞腾打字机集团公司、江苏飞腾打字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逐步演变。打字机厂始建于1987年4月。1993年10月,以该厂资产总和5083.6万元为注册资本成立江苏飞腾打字机集团公司,打字机厂的人、财、物均转入集团公司,主体消亡。1994年5月,江苏飞腾打字机集团公司改组成江苏飞腾打字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3000万股,其中2900万股为原集团公司截止1994年4月的净资产折股,另100万股由其他四家企业各认购25万元构成;募集股份2330万股,其中社会法人股2200万股,集团内部职工募集130万股。发起股和认购股除江苏飞腾打字机集团公司以净资产折股为真实投入外,其他认购股和募集股非真实入股均作为债权债务处理,部分已退还、部分计入应付款账目。股改时明确江苏飞腾打字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归属镇政府所有。1997年1月,江苏飞腾打字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又变更名称为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12月31日,张家港市后塍镇农工商总公司与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资产转让和处置协议》,由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断权属镇集体的净资产5839147.74元中的3839147.74万元,集体仍保留300万元股份。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未曾分红。另查明:打字机厂于1993年2月投资开办了张家港飞腾打字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80万美元,合营期限12年。该公司形式上是打字机厂(以资产作价60万美元出资)与香港金麟实业有限公司(现汇出资20万美元)的合资企业,但实质上外方投资虚假,外方的出资实质是打字机厂支付人民币给香港方换购外汇入账验资的,公司住所地设在打字机厂内,由打字机厂和后来演变的集团公司控制经营管理,港方既未参与经营也未参与分红。1998年12月,张家港飞腾打字机有限公司停业。2004年12月31日,该公司被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1995年4月,张家港飞腾打字机有限公司与日本奥博特瑞克斯株式会社合资成立张家港光王电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美元(中方20万美元,外方30万美元),经营期限15年,经营住所地在打字机厂内。同年7月增加注册资本到100万美元,中外双方按比例增资。2005年7月,日方股份转让给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保留合资企业性质,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个人名义在香港注册了2万港币的空壳公司香港欣月发展有限公司,将合资企业中方股份以协议价40万美元转让香港欣月发展有限公司,实际并未发生对价给付。股份转让后,张家港光王电子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张家港华科电子有限公司。此次变更后,张家港华科电子有限公司实际成为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资公司。该公司自2006年停业至今。2002年6月,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三位自然人名义成立张家港恒泰金属涂装有限公司,租用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房为生产经营场所,注册资本200万元由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并在验资后抽回。公司设立后,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属下48个职工劳动关系挂在该公司名下。自然人股东没有参与公司经营也没有分红。该公司自2008年5月歇业至今。2004年2月,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投资开办张家港华显光电有限公司(已另案被宣告破产)的需要,借公司员工名义开办张家港市天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80万元由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转入。自然人股东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公司成立后除投资开办张家港华显光电有限公司外,未发生其他经营。又查明,张家港泰普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资产除设备、少量产成品和低值易耗品外没有其他固定资产,其经营场所的土地、厂房均登记在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住所(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已经在2007年12月变卖还债,公司无具体经营场所,停业至今。经初步审计,截止2009年2月28日,飞腾集团股份公司及上述子公司账面资产206756840.34元、负债246294157.68元,资不抵债39537317.34元。资产构成中有4912.6万元资产属于关联往来挂账以及账龄较长的应收款,预计无法收回,资不抵债的金额实际要大于账面数。本院认为:张家港泰普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庆顺贸易有限公司属“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公司人格混同,张家港泰普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张家港保税区庆顺贸易有限公司资产应并入清算。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张家港泰普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有虚假合资和瑕疵出资责任,应对张家港泰普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歇业且资不抵债,其投资开办的子公司已歇业未清算,一并纳入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飞腾打字机集团公司属于公司类型变更关系,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飞腾打字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仅是名称变更,类型变更和名称变更不中断公司法人资格,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公司概括承受;江苏飞腾打字机集团公司是吸收打字机厂的财产和债务成立的,打字机厂开办的张家港飞腾打字机有限公司已歇业未清算,其资产和债务应纳入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受让股权独资控股的张家港华科电子有限公司停业未清算,应纳入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张家港恒泰金属涂装有限公司和张家港市天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自然人名义注册的公司,公司成立后经营管理由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被借名股东没有出资也没有参加经营或分红,均已停业未清算,也应纳入清算。综上,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所属子公司张家港泰普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含张家港保税区庆顺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飞腾打字机有限公司、张家港恒泰金属涂装有限公司、张家港华科电子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天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为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飞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张家港泰普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庆顺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飞腾打字机有限公司、张家港恒泰金属涂装有限公司、张家港华科电子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天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艳洁审判员  季建华审判员  范 莉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峰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