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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0-05-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鑫之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舟山市银通广播电视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鑫之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舟山市银通广播电视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339号原告宁波鑫之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南苑街301号。法定代表人林志虹。委托代理人王兆俊、刘海林,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银通广播电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广播电视中心2号楼第十四层。法定代表人倪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鑫之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银通广播电视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鑫之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95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舒松飞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