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区水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胡某与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区水民初字第115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刘国银,湖北省楚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委托代理人黎飞,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吕某名下位于武昌区华腾园小区9栋2单元902号房屋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吕某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华腾园小区9栋2单元9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案外人晋涛(公民身份号码××)名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高潮村天琴湾18栋1单元4层1-4-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燕燕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