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乐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0-05-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乐亭县新寨镇香道村委会与曾凡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乐亭县新寨镇香道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春生,村主任。被执行人:曾凡伟,男,1966年4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申请执行人乐亭县新寨镇香道村委会与被执行人曾凡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09)乐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曾凡伟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乐亭县新寨镇香道村委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01月20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2436元,经本院强制执行以2436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乐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二〇一〇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荣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