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民初字第033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邵正达与被告王长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建民初字第0337号原告邵正达。被告王长林。原告邵正达与被告王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正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长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正达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长林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王长林以临时需要资金为由,于2008年8月31日向原告邵正达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邵正达同志人民币贰万元整。欠款人:王长林2008.8.31”。后原告向被告王长林追要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长林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王长林应负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了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长林偿还原告邵正达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长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审 判 长 符 广 友审 判 员 夏 勇人民陪审员 朱 德 花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远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