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2801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9
公开日期: 2020-06-26
案件名称
赵凤群与孙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凤群;孙冠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新2801民初1396号 原告:赵凤群,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打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被告:孙冠军,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赵凤群与被告孙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赵凤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采摘费26528元;2、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8月20日就被告位于库尔楚的香梨园承包果品采摘全部承包给乙方,双方签订一份香梨园果品采摘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果园果品采摘承包给乙方,每公斤0.8元,采摘完后一次性付款等内容。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约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上述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凤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1.60元,退还原告赵凤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切曼古力·买买提二 〇 一 〇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书 记 员 刘 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