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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2404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9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李成文与王士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成文;王士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4民初1131号 原告:李成文,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王士民,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李成文与被告王士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李成文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成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8800元,退还87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成文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岩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