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吉2404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9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李成文与王士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成文;王士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4民初1131号 原告:李成文,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王士民,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李成文与被告王士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李成文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成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8800元,退还87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成文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岩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