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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龚亚群与朱兴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亚群,朱兴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404号原告:龚亚群,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朱兴万,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现暂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亚群诉被告朱兴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亚群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亚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亚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车建国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铃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