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龚亚群与朱兴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亚群,朱兴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404号原告:龚亚群,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朱兴万,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现暂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亚群诉被告朱兴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亚群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亚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亚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车建国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铃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