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甘2926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0-05-29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芳诉被告马某洒、马某某也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某芳;马某洒;马某某也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2926民初547号原告马某芳,女,东乡族,生于1981年3月15日,农民,小学文化。被告马某洒,男,东乡族,现年70岁,农民,文盲。被告马某某也,女,东乡族,现年70岁,农民,文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芳诉被告马某洒、马某某也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芳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致祥承担。审判员 乔长鹤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进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