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吉0722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9
公开日期: 2020-06-16
案件名称
长岭县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德金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岭县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德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722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长岭县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2MA0Y6AUD5N。法定代表人张东明,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德金,男,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岭县。再审申请人长岭县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德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19)吉0722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长岭县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长岭县人民法院(2019)吉0722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存在错误,依法请求对此案进行再审。理由如下:1、(2019)吉0722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违反级别管辖规定,诉讼标的超过1000万元,属程序违法;2、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和解内容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调解协议违法法律规定及政策规定,违反自愿等价原则。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长岭县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岭县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注销)与被申请人李德金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协议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长岭县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长岭县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 娜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王洪敏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天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