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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469-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大榭开发区新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孟国华、孟信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大榭开发区新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孟国华,孟信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469-2号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新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627241-x)。工商登记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奥力孚商厦301室,实际经营地:宁波市鄞州区雅戈尔大道428号。法定代表人:应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士军,该公司员工。被告:孟国华,9011196904160316),汉族,职业不详,住诸暨市应店街道三应村上应路东9-2号。被告:孟信芳,0625196304240315),汉族,职业不详,住诸暨市应店街道三应村上应路西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新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国华、孟信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甬鄞商初字第469-1号裁定,扣押被告孟国华占有的日立牌zx200-3型(整机编号为awsa101××3、发动机编号为ai4hk1-411679)液压挖掘机一台。现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新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院业已扣押的被告孟国华占有的日立牌zx200-3型(整机编号为awsa101××3、发动机编号为ai4hk1-411679)液压挖掘机一台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孟国华占有的日立牌zx200-3型(整机编号为awsa101××3、发动机编号为ai4hk1-411679)液压挖掘机一台的扣押。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庚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