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兴民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王敏诉被告王瑞娟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兴民初字第00499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海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