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商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方秀荣与经道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秀荣,经道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方秀荣,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江益宏,男,汉族,下岗职工。被执行人经道福,男,汉族,农民。方秀荣与经道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秀荣于2010年1月4日申请执行民事调解书中2009年12月1日前应支付的8026.38元及诉讼费8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经道福申请再审,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方秀荣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中2009年12月1日前应支付的8026.38元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鸿敏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汪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