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辽0102民初584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9
公开日期: 2020-07-03
案件名称
陈立新与沈阳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立新;沈阳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102民初5841号原告:陈立新,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沈阳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八纬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02068691W。法定代表人:王军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立新与被告沈阳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立新、被告物资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立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单位找回个人档案;2.提供工作岗位;3.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事实和理由:本人1988年部队转业被分配到沈阳物资集团工作一段时间后离开单位,现档案遗失无法正常就业,多年在家无工作,故要求单位找到档案赔偿经济损失,提供工作岗位。原告于1988年11月退伍,后被分配到沈阳市物资局北市木材经营处,半年后,因15天没有上班,就被单位除名了,后来也没有找过单位,我听别人说除名后会将档案转到街道,二次分配,但什么都没有。我认为被告是沈阳市物资局北市木材经营处更名后的公司。被告物资集团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主体错误,经原告庭审陈述,其分到的机构为沈阳市物资局北市木材经营处,而我公司为沈阳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同时根据原告庭审陈述,其分到北市木材经营处后约半年左右被除名,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诉讼也已经经过了仲裁时效期间。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主体,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同时也超过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20年的最长保护期间,因此应当驳回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关于沈阳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息显示:企业名称:沈阳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投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01年2月20日;股东: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锋。庭审中,原告陈立新称:“原告于1988年11月退伍,后被分配到沈阳市物资局北市木材经营处,半年后,因15天没有上班,就被单位除名了,后来也没有找过单位,我听别人说除名后会将档案转到街道,二次分配,但什么都没有。我认为被告公司前身就是沈阳市物资局北市木材经营处。”2019年12月6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请单位把个人档案找到并赔偿经济损失。该委于当日作出沈和劳人仲不字[2019]260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由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物资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立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李易宸书记员王皓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