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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0103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9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蔡素珍与王丹阳、张亚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素珍;王丹阳;张亚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民初2196号 原告:蔡素珍,女,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告:王丹阳,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托里县。 被告:张亚曼,女,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托里县。 原告蔡素珍与被告王丹阳、张亚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蔡素珍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素珍撤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97.72元,减半收取98.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素珍负担。 审判员  郭江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