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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江阳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0-05-2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许小平与张春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小平,张春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江阳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许小平,女,1963年9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张春映,男,1964年2月7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泸民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春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若款额不足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胜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