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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商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0-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端强与赵克勤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端强,赵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刘端强,男,汉族,系商南县太吉河镇政府干部。被执行人赵克勤,男,汉族,系商南县白玉供销社下岗职工。刘端强与赵克勤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端强于2010年3月22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克勤于2010年5月24日交案件执行款20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人刘端强已领取案件执行款2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鸿敏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