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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324执146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9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建勤、宦国庆、孙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建勤;宦国庆;孙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324执146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812696423,住所地泗洪县。法定代表人:巩大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王建国,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董建勤,女,1959年12月18日出生,居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宦国庆,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居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孙军,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居民,住泗洪县。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建勤、宦国庆、孙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1324民初97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董建勤、宦国庆偿还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390.33元及利息、罚息,孙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9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建勤、宦国庆、孙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0年4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2、2020年4月22日、5月27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支付宝账户、人行开户信息、公积金、保险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5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4个,互联网银行账户2个,余额均不足,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2020年4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4、2020年4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5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5、2020年5月9日,本院前往本案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经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6、2020年5月27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雷审判员 袁海鸿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