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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蔡丽红与项选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红,项选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71号原告蔡丽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丰荣。被告项选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小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丽红与被告项选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丽红于2010年5月28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丽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丽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