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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阮成华、阮素芬与玉环县海鹰机械有限公司、李议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成华,阮素芬,玉环县海鹰机械有限公司,李议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318号原告阮成华,个体,环县玉城街道广陵路131号。(身份证:332627196002060030)原告阮素芬,退休教师,住玉环县楚门镇南兴西路132号。(身份证:332627194612252022)被告玉环县海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下陡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议方,执行董事。被告李议方,经商,环县玉城街道蓝天花苑17幢4单元108室(身份证:××06090011)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成华、阮素芬与被告玉环县海鹰机械有限公司、李议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阮成华、阮素芬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