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阮成华、阮素芬与玉环县海鹰机械有限公司、李议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成华,阮素芬,玉环县海鹰机械有限公司,李议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318号原告阮成华,个体,环县玉城街道广陵路131号。(身份证:332627196002060030)原告阮素芬,退休教师,住玉环县楚门镇南兴西路132号。(身份证:332627194612252022)被告玉环县海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下陡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议方,执行董事。被告李议方,经商,环县玉城街道蓝天花苑17幢4单元108室(身份证:××06090011)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成华、阮素芬与被告玉环县海鹰机械有限公司、李议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阮成华、阮素芬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