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丁福德与被告袁旭东监护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福德,袁旭东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丁福德,男,193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中心医院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王晓勇,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稽文兵,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旭东,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中铁勘察设计院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福德诉被告袁旭东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福德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福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福德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蒲 晖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