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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丁福德与被告袁旭东监护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福德,袁旭东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丁福德,男,193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中心医院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王晓勇,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稽文兵,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旭东,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中铁勘察设计院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福德诉被告袁旭东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福德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福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福德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蒲 晖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