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1302执异49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20-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仲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意达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充同乐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乐居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充市尚水佳苑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南充市仲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同乐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执异49号 申请人:南充市尚水佳苑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王扬轲。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东,四川东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仲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德斌(公司员工),女,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四川川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充同乐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市政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明。 本院在执行南充市仲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意达公司)与南充同乐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乐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充市尚水佳苑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尚水佳苑业委会)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函。 本院查明,原告(反诉被告)仲意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同乐居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川1302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南充同乐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充市仲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2692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6年9月8日起以2692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零点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充市仲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充同乐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2020年2月3日,仲意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查明,2020年4月8日,甲方尚水佳苑业委会与乙方仲意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2019)川1302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乙方享有对同乐居公司债权转让给甲方。仲意达公司向本院发函对债权转让进行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仲意达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尚水佳苑业委会,且书面表示认可尚水佳苑业委会取得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南充市尚水佳苑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 毅 人民陪审员 何正国 人民陪审员 赵小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