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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万兴房产置换有限公司与孟解翔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万兴房产置换有限公司,孟解翔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231号原告:诸暨市万兴房产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浣东北路127号。法定代表人:赵仙英。委托代理人:罗建松,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解翔,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应镇西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万兴房产置换有限公司与被告孟解翔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万兴房产置换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万兴房产置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万兴房产置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解翔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诸暨市万兴房产置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刘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