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尚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浙江绅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尚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绅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50号原告:衢州尚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116号3号楼211—212号。法定代表人:龚国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富利红,女,1972年2月7日出生,衢州尚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狮子山村白西坑20号。被告:浙江绅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西区花园中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杨晓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衍华,浙江绅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彩虹嘉苑1幢3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尚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绅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尚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衢州��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杨丽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