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4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任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某,深圳市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4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公司职员。上诉人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4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任某某以其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昊××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某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共5元,由上诉人任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钟 旭 峰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春阳(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