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阮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阮某某,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74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阮某某。被告:潘某某。原告林某为与被告阮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阮某某因经商周转困难为由于2007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当日向被告阮某某在台州市商业银行的账户存入1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阮某某至今分文未付。故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林某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与两被告户籍查询函(回执)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于1998年1月17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借条、存款凭单各一张,用以证明被告阮某某向原告林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的事实。被告潘某某答辩称:两被告已经离婚了,原告和被告阮某某关系非同一般,被告潘某某不认识原告,对借款不知情。被告潘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了(2008)椒民一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某(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于2008年4月9日调解离婚的事实。根据原、被告举证,经各方当事人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当庭出示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与两被告户籍查询函(回执)各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借条、存款凭单各一张,被告潘某某出示的(2008)椒民一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某(复印件)一份,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被告阮某某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反驳证据,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鉴于原告林某、被告潘某某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1月17日登记结婚,2008年4月9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08)椒民一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某调解离婚。被告阮某某因缺资于2007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当日向被告阮某某在台州市商业银行的账户存入1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阮某某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林某与被告阮某某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两被告于2008年4月9日调解离婚,故该笔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潘某某辩称其与原告不认识,对该笔借款不知情,其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阮某某以经商缺资为由向原告借款,且在(2008)椒民一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某中载明“温岭市辉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股权归被告阮某某所有”,能够证明被告阮某某经商的事实,故原告有理由信任被告阮某某的经商借款用途。虽然被告潘某某未在借条上亲笔签名确认,但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阮某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鉴于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当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及时予以偿还,被告未予偿还,应当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潘某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阮某某负担,被告潘某某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 颖审 判 员 阮蓓蓓代理审判员 吴立信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巨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