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汾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陆财连与章啟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财连,章啟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汾民初字第152号原告陆财连。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章啟财。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财连诉被告章啟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财连撤回对被告章啟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陆财连负担。审判员 姜德英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