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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03民初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20-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健与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健;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303民初823号之一申请人:杨健,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科开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丽,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城关镇供销社院内住宅楼B区4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杨金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辉言,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系公司员工。申请人杨健与被申请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川1303民初82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案外第三人四川石化川西地产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2031428.87元。杨健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现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在案外第三人四川石化川西地产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2031428.8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在案外第三人四川石化川西地产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2031428.8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淑珍人民陪审员  郑 佳人民陪审员  代文革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