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胡文达与岑建达、周雪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达,岑建达,周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胡文达。被执行人岑建达。被执行人周雪飞。本院在执行胡文达与岑建达、周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岑建达、周雪飞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要求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案外人岑建娣已代为岑建达、周雪飞向胡文达履行了10万元,现岑建达、周雪飞尚欠胡文达本金20万元、到期利息12000元及2009年4月16日起日0.1%的违约金、其他费用1162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6510元、执行费4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01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房赤敏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