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江阴市俊荣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依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60号原告江阴市俊荣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荣。委托代理人周奕华。被告绍兴市依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晓春。原告江阴市俊荣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荣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市依梦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锡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田晖、人民陪审员卢水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奕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依梦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俊荣公司诉称,2008年8月至9月,被告依梦公司向原告购买布匹,共计货款人民币318909.74元。期间被告支付了货款220000元,剩余98909.74元原告一再向被告催要,被告都未能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8909.7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依梦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原告俊荣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1、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要求证明原告已经开具给被告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18909.74元的增值税发票的事实。证据2、付款凭证3份,要求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过货款共计220000元的事实。证据3、欠条1份,要求证明被告欠原告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的货款,并约定在2009年4月付清的事实。被告依梦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依梦公司于2008年8月至9月向原告购买布匹,共计货款人民币318909.74元。期间被告支付了货款220000元,剩余98909.74元货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布匹买卖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如期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8909.74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绍兴市依梦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市依梦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江阴市俊荣纺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8909.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2273元,由被告负担,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273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孙锡芳审 判 员 田 辉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鲁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