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青商初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东凯与徐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凯,徐伟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青商初字第442-1号原告:徐东凯,身份证号码332522197405010035,男,1974年5月1日出生,职工,住青田县鹤城镇少年宫路62号1单元201室。被告:徐伟锋,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鹤城镇谢侨小区3幢3单元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凯与被告徐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东凯以与被告徐伟锋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东凯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保全费1200元,由原告徐东凯负担。审判员 吴芳君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