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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王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王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三民初字第182号原告:邵某某。被告:王甲。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王甲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某某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梅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24日和2010年5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两次开庭,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王甲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邵某某起诉称:原告是水电工。2005年至2006年,被告在山西省太原市从一基建工程某分包了水电工程,原告受被告雇佣,到被告处做水电工,工程完工后,原、被告于2008年2月5日对原告应得的工钱某某了结算,被告共结欠原告工钱38366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支付了10000元,尚欠28366元。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劳动报酬人民币28366元。被告王甲答辩称:2007年还在做工的,做好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就进行了翻工,现在还在翻工。工资是应该付给原告的,但由于翻工,还未验收,我的工程款也未结帐,因此没办法支付给原告。尚欠原告28366元属实。因为到现在还在翻工,如果调解的话,应适当减去一些钱。原告邵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被告王甲出具给原告的结算单一份。被告王甲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王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原告邵某某对证人证言质证如下:证人所说不属实,我不可能将接口接错,即使有错,也是图纸出错或是施工人员指导错误。结合庭审,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结算单,因被告无异议,且被告对尚欠28366元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对证人证言,本院不能仅凭该证据即认定原告所做工程有质量问题,被告应当另外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实。综上,本院确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雇佣原告做水电工。2008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就工钱某某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钱38366元,后被告于2008年农历春节前支付给原告10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雇佣原告做工,并欠原告28366元工资,被告应当给付。对于质量问题,被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被告亦未提起反诉,由被告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邵某某劳务报酬28366元。如果被告王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被告王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509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梅 丹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蒋玛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