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与袁小娟、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亚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袁小娟,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亚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负责人:李平安,行长。被执行人:袁小娟被执行人: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光良,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亚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刚,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与袁小娟、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亚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袁小娟、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亚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