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永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甲与陈××、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甲,陈××,胡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商初字第61号原告:胡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被告:陈××。被告:胡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甲与被告陈××、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甲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甲以与被告陈××、胡乙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胡甲负担。审判长 尤景东审判员 戴康强审判员 瞿广宇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晓锋 搜索“”